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1民初873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名革,奉新县华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9011109330。(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6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被告:***,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
被告: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干洲镇黄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736494489。
法定代表人:赵锦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交通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869156749L。
负责人:李瑞庆,该公司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6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9533082X7。
负责人:马士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刚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刘海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