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民初2392号
申请人: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9609805XG,住所地:高安市上湖乡**工业小区。
被申请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80862071。住所地: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申请人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以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