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执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上湖乡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赣0983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款307194元限于2018年10月31日前付清,若按期归还,则不追究违约金,二、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按期付清,则按合同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6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本院已在法院公告网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
2、2019年3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
3、2019年3月,本院向高安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3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5、2019年4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委托调查财产,但是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8月,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
6、2019年8月13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车辆和工商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财产
7、2019年8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