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上湖乡珠湖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计人民币317758.41元(含本金、利息、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及后***,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建
审判员 丁 斌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