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民初2394号
申请人: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上湖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鹃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