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2088号
申请执行人: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江西省高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高安市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执行该案件。本案以(2020)赣0983执保397号案号进行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并足额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陈 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