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致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27民初1749号
原告:曹杰,住木兰县。
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杰诉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经查,黑龙江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称王智国借用该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并已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立案,故本案现不应由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涛
审 判 员  张天倚
人民陪审员  王勋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学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