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兴硕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29民初2098号
原告献县兴硕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省献县。
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
原告献县兴硕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献县兴硕建筑器材租赁站对被告黑龙江省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荣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