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巧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91民初5199号 申请人:河南巧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夷山大街冠名锦澜19号楼一楼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9K47DQ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朱砂镇演武岗村西工业园区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330093035P。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河南巧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巧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巧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