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2民终4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朱砂镇演武岗村西工业园区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报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报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德公司)、文某、彭某、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3)豫022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彭某经法庭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博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3)豫022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改判被上诉人多德公司、文某、彭某、唐某共同赔偿一二层返工维修费用1159001.77元(不服金额579500.88元)。2、改判被上诉人唐某赔偿三层返工维修费用1151357.91元(不服金额920321.94元)。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多德公司、文某、彭某、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案涉项目一、二层是多德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后交由实际施工人唐某负责组织施工完成。虽然博锐公司与多德公司签署的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不影响多德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认定。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可以确定案涉办公楼一二层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在于多德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唐某。一审判决博锐公司对—二层的质量问题承担40%的责任不当。第二,唐某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而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不仅组织人员施工、提供除建筑主材外的辅材及机器设备,还负责给其组织的工人发放工资。通许县法院(2023)豫0222民初1658号案件中,唐某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时已计入机械设备费用,足以证明唐某辩称仅包工、不包括机械设备的意见不属实。故唐某在本案中是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法应和多德公司一并对案涉办公楼的—二层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多德公司为一人公司,文某系该公司股东,其未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庭审时博锐公司提供的付给多德公司的工程款银行流水显示收款账户都是文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文某强和博锐公司项目代表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文某要求博锐公司把工程款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文某庭审时当庭承认多德公司未开立对公账户。上述事实及证据足以认定文某作为多德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在文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同时博锐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竟然判令驳回博锐公司要求文某与多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错误。第四,一审判决把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单”理解为上诉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错误。“签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具体工程量、工程施工事务协商确认的文件。工程签证单是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联系单据,是承发包双方派驻工地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个人签署,不同于建设工程合同签字盖章的效力。一审判决对“工程签证单”的理解断章取义,仅以“工程签证单”上有上诉人的代表李某签字就认可被上诉人完成的工程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明显有悖行业常规和法律规定。第五,一审判决对案涉办公楼三层以上的质量问题认定事实错误、返工维修费用责任划分错误。案涉办公楼三层以上虽系博锐公司同意唐某施工,但三层以上的主材是博锐公司提供的,三层以上的主材质量并没有问题。案涉办公楼三层以上存在的质量问题完全是实际施工人唐某不按图施工、施工不规范造的,是实际施工人唐某的全部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对三层以上的返工维修承担90%责任明显有失公平公正。博锐公司将三层以上工程交由唐某施工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况且一、二层也是由唐某实际施工,工程具有连续性,博锐公司在与多德公司解除合同后如更换施工人员不仅会扩大损失,也不利于对工程进度进行全过程监督,以及出现质量问题会出现难以界定责任、相互推诿,所以在与多德公司解除合同之后,将后续工程交由唐某继续施工无疑是最佳选择。但实际施工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并不因其没有施工资质而减免。第六,本案是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诉讼,而一审判决在查明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返工维修的情况下,判决不适用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里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和违反分包的承包人。本案***既是违法劳务分包人又是实际施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本案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明显都是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造成,二层混凝土强度不达标更是因为承包方多德公司购买的建筑材料不合格造成,依法应由施工方负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唐某与多德公司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庭审时,补充上诉意见称:1.鉴定机构已对案涉工程质量作出鉴定结论,一二层因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属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不规范所致;一至三层施工不规范造成。一审2023年4月27日庭审时,证人王某、***已证明实际施工人唐某与多德公司指使施工人员在一二层建设中往混凝土中加水所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一至三层部分梁截面尺寸未按施工图施工,属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责任应由多德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唐某承担。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案涉工程属于上诉人公司内部自用三层办公楼工程,属于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且在开工时经过市政府、市政协、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等领导共同参与开工奠基仪式后方进行的建设,并非违法开工。本案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因实际施工人唐某与多德公司指使施工人员向混凝土中加水至建筑材料不合格及实际施工人员未按图纸施工所致,责任应由多德公司与唐某承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层××%比例责任、三层承担90%比例责任错误。请求二审判如所请。
多德公司、文某答辩称:1.博锐公司系私企,案涉工程可以直接指定公司或个体进行合作。多德公司系受博锐公司指定。双方自愿签订《建筑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一审认定合同无效错误。2.上诉人未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证件,将工程发包给多德公司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应停止施工、责令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办公楼基础及一二层前后施工均经过上诉人博锐公司现场指挥,查验合格后进行下一步施工,并签署了工程验收签证单,说明博锐公司对多德公司的施工质量与技术认可,上诉人不仅代表建设单位,还代表监理单位,一审对多德公司质量问题认可有责错误。3.施工期间因博锐公司资金匮乏,致使2022年11月26日双方解除合同,并将合同内容及新增项目实施的工程作结算清单,双方均无异议,对彭某、唐某、王某等款项约定由博锐公司承担。办公楼未完工部分继续由唐某施工是经博锐公司认可的,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未验收,甲方提交擅自使用的,因此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故多德公司施工的工程是经博锐公司验收合格后,双方达成工程款结算一致,共同任何出解释合同协议书,一审判决多德公司对一二层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不当。4.博锐公司三笔支付给文某个人账户46万元是事实,该款是支付2022年9月12日签订合同前博锐公司工地四周打围挡、施工场地大门、场地平整、购买原材料的材料费和劳务费,属文某个人且已支付完毕,票据已交与博锐公司,与签订合同后无任何关系,一审判决第三、四项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
唐某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一)案涉办公楼项目的一、二层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在于博锐公司、多德公司,唐某已经承担了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三方均认可案涉办公楼项目的一、二层的建筑主材是由多德公司购买、提供,三层及以上是由博锐公司购买、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及回复函,已经明确说明:1.一层、二层梁、板、柱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该现象的原因是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同时不排除施工不规范造成。2.现场测量一、二、三层部分梁截面尺寸比结构施工图中规定的梁截面小,根据现有委托鉴定材料,分析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是施工不规范(未按图施工)造成。3.现场见楼梯做法与结构施工图纸的要求不符,根据现有委托材料,分析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是施工不规范(未按图施工)造成。由于博锐公司在一、二层施工时其既是建设单位又是监理单位,未对工程质量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认可符合施工要求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在一、二层承担40%维修返工责任。上诉人博锐公司在三层及以上施工时直接取代多德公司总承包单位地位,直接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唐某,由博锐公司对总体工程进行指挥与监理工作,因此在三层及以上承担90%维修返工责任。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已经综合考虑了上诉人博锐公司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及过错,判决上诉人承担过错的比例符合实际情况。(二)唐某是劳务分包人,非实际施工人。唐某不对案涉工程的总体质量承担责任,唐某已经承担了作为劳务承包人对于工程质量中存在的劳务质量问题的责任。(三)上诉人博锐公司出具的《工程签证单》足以证明案涉办公楼经上诉人博锐公司监督后对工程质量认可,即便现在出现质量问题,也应由上诉人博锐公司承担大部分过错责任。博锐公司与多德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在合同第三页第五条、工程质量第三款已经明确约定:现场施工无监理,由博锐流体公司直接监督,每一项施工工序经甲方负责人查验后签字,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多德公司负责案涉办公楼一、二层的施工过程中,上诉人博锐公司并未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提出异议,且在每次施工过程时,博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均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并为总承包单位多德公司出具《工程签证单》,明确要求总承包单位多德公司尽快进入下一道工序。博锐公司行为足以证明其对被上诉人多德公司施工质量予以认可,即便需各方承担责任,也应由上诉人博锐公司承担重大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划分的责任符合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四)唐某代表的是农民工劳务班组,案涉工程的建设、指挥、监理、监督的责任主体实际上均由上诉人博锐公司承担。在案涉工程的总体施工中,唐某一直处于劳务分包地位,对于案涉工程的具体施工与协调不进行管理,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唐某承担案涉办公楼项目一、二、三层每部分的劳务分包10%的过错符合实际情况。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综合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已经明确划分了各方的过错责任比例,各方承担的赔偿比例符合实际情况,因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各方承担过错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对上诉人博锐公司补充上诉意见答辩如下:1.上诉人一审庭审时所举出唐某劳务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往混凝土加水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混凝土加水人员是唐某农民工班组中成员,也不能证明往混凝土加水的施工地点是博锐二期工程,更不能证明与唐某有任何关系。而且博锐公司申请的证人王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相关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唐某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证人王某与混凝土供应站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也已经在一审代理词中明确说明。2.博锐公司建设的二期项目整体工程属于大型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30万以下或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本案案涉资金早已超过30万也超过了300平方米,因此博锐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办理施工许可证才可施工。政府的会议纪要不能作为法律规定使用,博锐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因此博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请求二审驳回上诉。
彭某未发表意见。
博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多德公司、文某、彭某、唐某给付案涉办公楼主体返工所需要的维修费用2,310,359.68元;2.判令多德公司、文某、彭某、唐某对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多德公司、文某、彭某、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9月12日,博锐公司(甲方)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无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多德公司(乙方)签订《建筑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钢结构智能化车间、办公楼、广场、道路硬化工程,其硬化面积为6000m(不含厂房及办公楼室内面积)清污水排放管道及检查井等。3、新建办公楼蓁础建筑面积为1336.75m2,建筑层数3层,一层高4.2m。二、三层均为3.6m建筑面积为3051.59m2框架结构,总建笑面积为4388.37m2其门窗由甲方自备。二、承包方式:甲方将所属工程(厂房、办公楼主体、广场、道路硬化及清污水排放等)以包工句料承包给乙方。三、工程范围及内容:综合办公楼主体工程(包括水、消防、穿墙套管的预留孔洞:照明、插座等电线管的预埋)及内外墙的粉刷均由乙方按设计图纸施工。四、本工程项目造价:1、本合同中钢结构只能转化车间,按设计图纸预算造价(屋面板除外)为人民币800元/m2总价为人民币5,376,064.85元(不含税)。屋面板着给乙方施工另作计价,约400,000元。2、综合办公楼按设计主体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060.00元/m2总价为人民币。五、工程质量:本工程必须按图纸设计进行严格施工,具备合格证明及送检报告,星送甲方验证。2、甲方接到乙方的呈送报告后,立即做出决定,发现有异议处,直接查验、并具备可行性报告依据。确保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质。3、现场施工无监理,由甲方直接监督,每一项施工工序经甲方负责人查验后签字,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十、违约责任:(一)乙方的责任。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正或返工。(二)甲方责任。1、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时间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022年10月26日,多德公司(甲方)与无施工劳务资质的唐某(乙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一、项目名称: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厂区项目;三、承包范围:2.办公楼主体工程(包括地下基础一层及地上三层)共四层,屋面一切土建施工项目、二次结构砖砌墙、构造柱、浇筑、室内粉刷,女儿墙屋顶及门厅防水等承包给乙方,筑面积地下991.91每平方米,地上三层为2978.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520元,共计价人民币2,065,180元。四、承包方式:1.甲方提供项目工程三材、钢筋、水泥、沙石料、商砼、泵车费及其基础开挖,乙方负责基础清底,找平,定点、放线以及施工中所需的辅助材料包括(方、模板、铁钉、铁线、扣丝、钢筋、钢管、和件及其他辅助材料)。2.回填土方夯实地基及机械不能完成的均由己方负责完成。3.项目中施工机械(除甲方提供外)其余均由乙方负责,确保工程及其他一系列工序,按质按量完成。4.乙方的工程技术人员由乙方自行配备,施工放线、定点定位由乙方负责,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指令和监督。六、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的设计说明进行,并以甲方的指令为依据;2.在施工中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确保工程进度,所有有梁柱按轴线保证横平竖直,保证平整度在建筑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如因对履行工作职责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七、工程结算:1.主体工程竣工封顶支付工程款60%给乙方(报备所有施工人员的身份信息给甲方)。2.二次结构完成支付给乙方20%工程款,粉刷完成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15%,其余5%的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一次付清。3.主体封顶结清主体地下基础的全部费用。八、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合同完成甲方的任务延误工期等由乙方负责承担。2.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乙方承担返工和维修措施的费用。3.因甲方材料及资金不到位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多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委派工作人员彭某代表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唐某作为劳务承包人,对案涉工程施工。
2022年11月26日,博锐公司(甲方)与多德公司(乙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钢结构智能化车间、办公楼、广场、道路硬化的工程项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除该项目合同。合同为(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钢结构智能化车间、办公楼、广场、道路硬化工程)的建筑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9月12日。其中原由乙方承担的王某前期垫付混凝土款(以签字商混票为准)、二十四万借款、修路款等转由甲方承担。彭某前期给乙方垫付款七十万元整,及唐某承包建筑工程施工费用转由甲方承担。
博锐公司与多德公司建筑承包合同解除后,博锐公司将案涉办公楼三层及以上工程直接发包给无劳务承包资质的唐某,博锐公司负责提供建筑材料,唐某组织人员施工,直至三楼及以上主体工程完工,2023年1月,双方因工价工程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致工程停工,后博锐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于2023年4月12日诉至法院。
2023年6月13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河南众惠(2023)质鉴字182号,鉴定意见如下:1.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村准》(GB50292-2015)、《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的相关规定,涉案办公楼现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su级。2.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和《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的相关规定,评定该办公楼现状的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3.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3.3.4条(表)的相关规定,评定涉案办公楼上部结构适修性等级为Cr级,建议对土部结构进行维修加固。博锐公司因此花去鉴定费145,000元。
2023年6月29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机构于2023年6月13日出具了河南众惠[2023]质鉴字182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现收到贵院2023年6月28日出具的《通许县人民法院工作联系函》,要求我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第1、2、3条造成的原因是施工不规范造成的,还是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进行回复:根
据现场勘验情况及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鉴定意见第1、2、3条造成的原因如下:1.检测结果显示,一层、二层梁、板、柱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根据现有委托鉴定材料,分析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是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同时不排除施工不规范造成的。2.现场测量一、二、三层部分梁截面尺寸比结构施工图中规定的梁截面小,根据现有委托鉴定材料,分析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是施工不规范(未按图施工)造成的。3.现场见楼梯做法与结构施工图纸的要求不符,根据现有委托材料,分析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是施工不规范(未按图施工)造成的。
2023年9月12日,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通许县××村××期××楼主体返工维修费用豫龙华司价鉴(2023)10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对被申请人承建的位于通许县××村××期××楼主体返工维修费用的工程造价为2310359.68元。2023年9月19日,河南龙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如下:我司接受通许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就[(2023)案号豫02**司辅委6-1号]进行造价鉴定,2023年9月1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对被申请人承建的位于通许县××村××期××楼主体返工维修费用的工程造价为2310359.68元。依据郑州中州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加固维修方案,一层、二层柱加固采用置换混凝土法,梁加固采用增大截面法,板加固采用板底粘贴碳纤维布+板顶增加叠合层现浇钢筋混凝土加固法,经计算一层、二层的维修加固的工程造价为1159001.77元。依据郑州中州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加固维修方案,三层柱加固采用外粘型钢法,梁加固采用外粘型钢法,板加固采用板底粘贴碳纤维布加固法,经计算三层的维修加固的工程造价为1151357.91元。博锐公司因此花去鉴定费116517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博锐公司与多德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及多德公司与唐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博锐公司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多德公司,多德公司又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发包给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劳务作业相应资质的唐某,上述双方之间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劳务承包合同》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关于双方对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过错责任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考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各的质量负责”。本案中,博锐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关建筑资质的公司施工、将三楼及以上工程直接发包给不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个人、其既是建设单位又是监理单位未对工程质量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认可符合施工要求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等方面存在过错。多德公司作为承包人在不具有相关建筑资质、将涉案工程劳务承包给不具有劳务施工资质的个人、提供建筑材料不合格、公司无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过错。唐某不具有劳务施工承包资质存在过错。结合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及原因回复函,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包括一层、二层梁、板、柱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一、二、三层部分梁截面尺寸比结构施工图中规定的梁截面小及楼梯做法与结构施工图纸的要求不符,即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及施工不规范造成。诉讼中,双方均认可一、二层建筑材料为被告多德公司购买,三层建筑材料为博锐公司提供,一、二、三层劳务施工均为唐某提供。综合上述过错责任分析及鉴定意见原因回复,一审法院酌定一、二层的返工维修费用,由博锐公司承担40%的责任、多德公司承担50%的责任、唐某承担10%的责任;三层的返工维修费用,由博锐公司承担90%的责任、唐某承担10%的责任。
综上,多德公司应承担返工维修费用579,500.89元,唐某应承担返工维修费用231,035.97元,博锐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两次鉴定产生的费用261,517元是因确定本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返工维修费用具体数额产生的必要支出,综合各方过错责任承担,酌定多德公司承担104,607元,唐某承担26,152元,剩余部分由博锐公司自行承担。文某虽作为多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并非一人独资公司,博锐公司提供的相应证据亦无法证明存在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彭某系多德公司委派到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属于多德公司员工,博锐公司要求文某、彭某承担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巴中市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返工维修费用579,500.89元、鉴定费用104,607元,以上共计684,107.89元;三、被告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返工维修费用231,035.97元、鉴定费用26,152元,以上共计257,187.97元;三、驳回原告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文某、彭某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2.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巴中市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113元,被告唐某承担3,028元,原告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5,141.88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博锐公司提交:1.大象新闻APP于2022年6月30日发布的《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超高压智能化远距离供液系统项目举行开工奠基仪式》新闻一篇;2.通许融媒体中心于2022年6月23日发布的《朱砂镇博瑞流体有限公司超高压智能化远距离供液系统项目举行开工奠基仪式》新闻一篇。证明:案涉工程开工的奠基仪式是由开封市政府和通许县县政府共同批准所进行的奠基开工,案涉工程是合法开工的工程。多德公司、文某质证认为:对两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开工仪式只是一种活动,不具备法定形式。唐某质证认为:两份证据只能证明案涉工程开工,并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取得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施工规划等许可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合各方意见,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虽能证明案涉项目开工,但不能否认博锐公司未依法办理开工项目的相关证件的事实,不予采信。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与一审相同,另查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巴中市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文某”;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对外承包工程”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博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将案涉办公楼三层工程发包与无资质的个人唐某均是导致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但该两项事由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合同虽无效,但如施工单位或个人所施工的建筑成果经验收质量合格,法律赋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得以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多德公司、唐某能否取得工程款与其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相关,而与发包人博锐公司是否取得相关政府审批证件无关。博锐公司未取得相关规划、施工许可证在本案质量修复款纠纷中不应作为过错事由及承担责比例的依据。建筑实务中,施工人员据以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交付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本案因多德公司、唐某施工的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其理应提供维修服务并修至合格。鉴于博锐公司与多德公司合同约定由博锐公司承担监理责任,故因博锐公司在唐某施工过程中未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最终存在缺陷亦应负相应比例过错责任。博锐公司一审提交的证人王某、李某证言证明力低,该二证人与混凝土供应方存在利害关系,对二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案涉办公楼工程一至二层由多德公司包工包料承包建设,多德公司亦认可实际施工中所有材料均是其购买提供,多德公司将案涉劳务工程分包与无劳务承包资质的***,故多德公司应当承担违法分包及提供建筑材料失职的过错责任。唐某作为劳务分包施工人,负有依图纸保质保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交付完整工作成果的合同义务。根据众惠公司《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显示案涉一至三层工程质量问题中,均包含“施工不规范”之原因。故就本案施工质量修复问题,发包人博锐公司、承包人多德公司、劳务分包人唐某均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过错责任。本院综合判定三方过程程度,工程质量缺陷原因力大小,酌定对一至二层维复费用1159001.77元,由博锐公司、多德公司、唐某各自承担1/3责任比例,即各承担1159001.77元×1/3=386333.92元;对三层修复费用1151357.91元,由博锐公司与***各承担50%责任比例,即各承担575678.95元。经核算,多德公司应向博锐公司支付维修费386333.92元、唐某应向博锐公司支付维修费386333.92元+575678.95元=962012.87元。鉴定费用261517元,根据上述责任比例划分,酌定由多德公司承担43586元、唐某承担108965.5元、博锐公司承担108965.5元。
关于多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本院查明多德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案中博锐公司的工程款确实支付至***个人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多德公司及文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文某应就多德公司应付款项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博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3)豫022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
二、巴中市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返工维修费用386,333.92元、鉴定费43,586元,合计429,919.92元;
三、文某对上列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返工维修费用962,012.87元、鉴定费108,965.5元,合计1,070,978.37元;
五、驳回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82.88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618元、唐某负担12,618元、巴中市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46.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98.41元,由河南博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48.41元、巴中市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13元、唐某负担11,737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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