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221民初401号
原告:宋某,男,汉族,1958年1月26日生,住山西省阳高县下深井乡金家庄村三区43号,身份证号:1421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东台市台城新东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4683130372。
负责人:吴某,职务为公司经理。
宋某与东台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应当返还原告500元,剩余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