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4民初249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长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台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射阳县长荡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东台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7元,减半收取47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