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宝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东台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宝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启动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袁东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峰,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红,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台城新东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吴根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茂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平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金海路6号通州湾商务大厦东。
法定代表人:顾学军,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通州湾商务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陈苏荣,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金海路6号(通州湾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忠华,主任。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连冲,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荧荧,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海滨,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蕾,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审被告:南通通州湾房车营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围垦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通宝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台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原审被告郭海滨、黄蕾、南通通州湾房车营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宝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另查明,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规划建设环保局于2019年6月5日更名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交通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宝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宝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44元,减半收取50322元,由上诉人南通宝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敏
审判员 杨 谦
审判员 卢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何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