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3847、8639号
申请执行人:信丰利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电子器件产业基地线路板集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063471846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创朝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航城大道172号安乐工业园B3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37056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信丰利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创朝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丰利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387917.0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6执3847号,对被执行人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6执8639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