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4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丰利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丰利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2民初8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2民初869号之一民事裁定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本案由合同签署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信丰利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梅州市*****,该工业园属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行政管辖。原告信丰利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琼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