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利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信丰利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402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丰利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063471846B,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电子器件产业基地线路板集控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730932295,地址:梅州市东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信丰利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40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956651.8元及利息,执行费为1196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有粤M26421金旅牌、粤MG××××东风牌、MGF378东风牌汽车。上述车辆已被本院另案以(2020)粤1402执143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但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梅江区【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A区仓库【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1号】、B区仓库宿舍【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上述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以(2020)粤1402执14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且均抵押给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债权本息为24863965.77元,而上述不动产经向相关部门询价,总价值为5007138.67元,远低于抵押债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另案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及到期债权合计484730.81元,本案分配受偿11073元。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已实现11073元,**945578.81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402执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