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983执22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本院作出的(2022)鲁098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保全阶段,依法以(2022)鲁0983执保12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