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10025号
原告:北京华拓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4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浩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6222595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华拓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浩源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华拓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拓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调解处理,再无任何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浩源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拓绿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北京华拓绿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建 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 强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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