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271民初11519号
原告:三亚开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文明路389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三亚四季海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亚开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四季海庭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庭独任审判。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三亚开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亚开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元(原告三亚开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三亚开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