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5232号
原告: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22-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1-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园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28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原告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疫情防控原因,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本院依法中止审理,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