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5232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22-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1-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园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28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原告无锡市亨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点进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沈阳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