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10民催1号
申请人: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于础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依法于2018年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090005325793187,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6日,��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6日,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背书人依次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租赁站,现持票人为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齐 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华 夏
书 记 员 曹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