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10民催1号 申请人: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于础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依法于2018年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090005325793187,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6日,��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6日,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背书人依次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租赁站,现持票人为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齐 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华 夏 书 记 员  曹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