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882号
原告: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国庆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7840701R。
法定代表人:于础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枣庄市天山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7040332848780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天山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佳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