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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4镇江开元钢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绿缘膨润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183民初3684号
原告:镇江开元钢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大卓镇新句蜀路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缘膨润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赵巷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开元钢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缘膨润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江苏绿缘膨润土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6277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承建被告公司位于句容市天王镇厂房钢结构工程,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477701.22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尚欠627700元未付。
被告辩称,被告认可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材料发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建造钢结构厂房,双方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并约定工程提供80%的材料发票等。2014年8月5日工程验收合格,9月16日,经双方决算,工程总价为1477701.22元,扣除已付500000元,尚有工程价款977700元未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350000元,尚欠627700元至今未付。原告也未向被告提供材料发票。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验收报告、决算单以及到庭原告、被告的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江苏绿缘膨润土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镇江开元钢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欠款627700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在庭审中主张的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提供80%的材料发票请求,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发票是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亦予支持,原告应当向被告按工程总价1477701.22元的80%提供材料发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绿缘膨润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开元钢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77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镇江开元钢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江苏绿缘膨润土有限公司按工程总价1477701.22元的80%提供材料发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8元,减半收取5039元,由被告江苏绿缘膨润土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绿缘膨润土有限公司应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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