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4771号
原告:**中,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慎伟达,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垚,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中与被告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中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6元,依法减半收取1563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 判 长 徐国平
人民陪审员 卢晓阳
人民陪审员 蒋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韩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