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

鹰潭市鹰泵水泵机电经营部与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0311号
原告:鹰潭市鹰泵水泵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路五洲花园3幢一楼2号。
经营者:左明华,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德,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4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杨琳。
原告鹰潭市鹰泵水泵机电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天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鹰潭市鹰泵水泵机电经营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婧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谢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