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7631号
申请人:青岛**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南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C8F6224。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OP623。
法定代表人:晏小红。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博泰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3-A厂房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41100E。
法定代表人:赵明林。
原告***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2021年11月9日,被告青岛**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博泰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博泰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非本案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对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博泰海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的申请。
审判员 马宝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樊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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