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4018号之一
原告:珠海蓝瑞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蓝瑞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珠海蓝瑞盟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蓝瑞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56元,财产保全费2458元,合计6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龙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