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繁昌县大海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初10013号之一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繁昌县大海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荻港镇芦南潘冲村。
法定代表人:*大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繁昌县大海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繁昌县大海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计458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88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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