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3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05650M。
法定代表人:*朝朝,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医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324439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罗钢
审判员*思
审判员*倩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