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晋1002民催8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1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0年3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090005329189323,票面金额玖拾柒万元整、出票日期2019年08月28日、到期日2020年02月28日,出票人中铝山西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陈琦辉
人民陪审员    程建英 人民陪审员    邓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