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沪0117民初9909号
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原告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振大电器成套有限公司销售、加工合同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货到现场付至70%,通电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原告已依约履行交货及开票义务,涉案工程亦已投入使用。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余款。现被告未付余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已主动下调至日万分之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92,000元;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振经
书记员  陈寒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