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2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32443988,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781132392,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孟海苏。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9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书:被告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原址收件地址无人均退回。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19年5月10日、2019年8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9年5月1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9年5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9年5月,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781132392)名下有位于南通市××时尚街××区××、××、××、××、××、××、××、××、××、113;B2区210、211室C1区104、107、108、109、110;C2区104、105、204;A区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3、114、115、120、121、122、123、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6、137、138、139、140、141、142、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室的不动产88套,本院诉讼中已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19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但该房屋均设定有抵押债权,且本案查封为第三顺位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明确无处分利益,同意不予处置。本院已向首查封人民法南通市××区院申请参与分配。
6、2019年8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76380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9763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延杰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韦 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