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28民初3697号
原告:洛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濯阳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南角建业城会所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某。
原告洛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洛阳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计1198元,由原告洛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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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