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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财保4317号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岸区。负责人:陈某。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