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17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上诉人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甲公司应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含保修款)1375750.5元【计算依据:结算总价款4973167.31元(送审金额5105746.77元-一审已认定扣款76977.51元-未完工智能照明扣款55601.95元),应付工程款(不含保修款)=(总价款4973167.31元×97%-已支付3448221.79元)=1375750.5元】;2.上诉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署的涉案工程合同及附件1《弱电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报价清单》显示,智能照明系统工程包含6000米【EIB-BUS-2×2×0.8】规格电源线及2400米【DN20】规格的PVC线管的安装预埋。根据某甲公司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平安(增城)科技硅谷一期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结算审核书(一审)》,并经某甲公司现场核查,某乙公司合同内工程承包内容智能照明系统未实际实施,根据合同约定,应扣除该部分合同款项55601.95元。因某乙公司未完成该项工程内容,也未能提交合法证明材料,某甲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29日通过《通知函》催告某乙公司补充提交竣工图或相关证明材料,某乙公司逾期未提供。作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报送义务方,某乙公司应当对其已完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审中,某乙公司仅提供一份与某甲公司员工***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及未知文件的邮寄妥否记录作为完工凭证,至于邮寄了什么材料、邮寄材料是否与案涉智能照明系统有关均无法核实及确认。一审判决仅依据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快递签收截图(邮寄内容未提供)即认定某乙公司已实际完成该部分工程,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某乙公司未发表意见。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已到期工程款1587406.95元;二、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033.61元(以1587406.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从2022月1月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乙公司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21年4月13日,某乙公司(承包方、乙方)与某甲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平安(增城)科技硅谷项目一期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2本工程是指:平安(增城)科技硅谷项目一期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第二条、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界面划分2.1承包方式:按以下第b种方式确定:……b.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由乙方以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机械……等的方式承包。乙方承包范围内所涉及到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内。……第四条、工期4.1按以下第b种方式确定工期:……b.本工程具体开工时间根据甲方项目总进度计划,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暂定开工日期2021年2月25日,竣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已经充分考虑节假日、下雨、台风、停水、停电、场地提供等因素。竣工日期以本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政府部门(如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4.3本工程工期除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误,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期延长或顺延签证外,工期不因其他任何因素而延长或顺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材料、设备不能按时备货与供应;……(3)施工中可能遇到的交叉作业、施工难度、现场配合、……等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第五条、合同价款5.1合同价款按以下第b种方式确定:……b.本工程采用不含增值税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施工(详见附件1《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报价清单》),不含增值税总价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所需支出的所有直接费、间接费、利息等所有费用,除经甲方认可的施工图变更及现场签证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含增值税总价不作任何调整。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甲方认可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按签证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应调整。……5.2本工程不含增值税价为3928432.28元,增值税税率9%,增值税税额353558.90元,合计含税总价为4281991.18元。……第六条、签证……6.6.3.2结算资料中签证工程结算资料必须按序号装订成册,并附详细内容资料及审核附件,并入主合同结算。只有经过甲方审定的《现场签证审定单》(格式详见附件8)作为结算的依据。6.6.3.3经过甲方审定的《现场签证审定单》可以进行进度款支付,未经过甲方审定《现场签证审定单》不能进行支付。第七条、结算……7.3本工程的工程量按竣工图纸及经甲方审核确认的签证计算。监理公司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120天内,由甲方按照竣工图纸、甲方审核确认的签证及本合同附件核实审定工程结算总价,双方应按工程结算总价进行结算。如乙方不按时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的,经甲方催告后仍不提交的,甲方有权按自行审定的价格作为结算总价,乙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7.4甲供材料结算:甲供材料结算量=图纸计算量*(1+合同清单规定的相应甲供料损耗率)。……当实际领用量大于甲供材料结算量的,超领量在10%以内的(含10%),超领部分按甲方材料价格*超领量在结算中扣除;……7.6合同结算总价=各清单结算工程量*合同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现场签证费用+设计变更费用+奖罚金额-扣款金额。7.7乙方不得高估冒算,如乙方签证或结算的送审价高出甲方审定价5%,甲方有权在如下公式计算的违约金额度范围内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具体违约金金额由甲方确定,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违约金=(乙方送审造价-甲方审定造价*1.05)*2%。甲乙双方确定最终审定价后在或《工程造价定案书》(格式详见附件11)上签字盖章确认。7.8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回复的签证或结算审核意见后30天内予以书面确认,若逾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甲方的审核意见,则此价格为最终审定价。……第八条、付款方式……8.2.2.2本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将本合同交付甲方且办理备案手续后30天内,乙方按实际已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包含当期已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工程变更、签证内容)的85%进行请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5%,需扣减前期已支付款项)。甲方收到合格的请款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于审核确认后的20天内支付。8.2.2.3本合同竣工验收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告,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60天内办理完工程结算。甲方在本工程结算完成后2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本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7%(扣除甲方已付款项)。8.2.2.4剩余结算总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二年。保修期满二年且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全部维修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总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按如下方式支付:……8.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11.1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在60天以内的,乙方同意不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天的,甲方按逾期付款金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项逾期违约金以合同暂定总价的3%为限。11.2乙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或不能按期开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十四条、工程保修14.1本合同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自竣工验收合格并由甲方交付给业主(以甲方公告的交付日期为准)之日起计……”。
2021年4月12日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单位(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确认申请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9月15日,且确认各项开工条件已经符合要求。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签署《工程开工令》,某乙公司在该开工令的回执上确认涉案工程于2021年4月12日开工。
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于2021年12月31日签署的《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记载涉案平安(增城)科技硅谷项目一期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于2021年12月24日验收。
某甲公司在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分多笔向某乙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合计3448221.79元。
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的多份涉案工程的增值税发票合计3448221.79元。
某乙公司委托广东鼎行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0月11日向某甲公司送达《律师函》催促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某乙公司提交多份《现场签证工程量四方确认单》及图纸及《签证金额汇总表》,汇总表记载各项签证合计金额为909378.65元。
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递交其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记载:合同内部分报送造价为4244680.69元,签证变更部分报送造价为861066.08元,合计5105746.77元。
某甲公司委托优创(深圳)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某乙公司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并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工程结算审核书(一审)》(以下简称结算审核书),审核结果为:一、合同内部分,送审金额4244680.69、审核金额4113983.59元、核减金额130697.1元。其中不含税核减金额119905.6元,包括:1、公共广播系统核减5215.49元(包括第32项的IP草地音箱工程量从5个核减为4个,核减金额为3368.75;第33项的IP音柱工程量从24个核减为18个,核减金额为1762.62元;第43项草地音箱水泥墩工程量从5个核减为4个,核减金额为84.22元);2、视频监控系统(AR全景)核减14066.65元(包括第65项400万像素枪式摄像机工程量从90台核减为82台,核减金额为800元;第66项200万像素枪式摄像机工程量从39台增加至151台,增加金额11200元;第67项200万像素半球摄像机工程量从151台核减为39台,核减金额为11200元;第69项室外400万像素防水球型摄像机工程量从13台核减至3台,核减金额为1000元;第70项人脸识别摄像头的工程量从6台核减至3台,核减金额为300元;第72项园区立杆工程量从36套核减至24套,核减金额为11866.63元;第73项园区立杆核减0.01元;第89项6T硬盘工程量从77块核减为72块,核减金额100元);3、停车场管理系统核减49612.5元(包括第105项车辆识别摄像头工程量从10核减为8,核减金额30625元,第106项出入口对讲自助终端工程量从10核减为8,核减金额8575元,第108项道闸的工程量从10核减为8,核减金额10412.5元);4、智能照明系统51010.96元(包括第173项电源线、第174项PV线管的工程量均核减为0,核减金额小计51010.96元)。服务税费9%,即10791.5元。含税核减金额合计130697.1元(对应上述4项分别为公共广播系统5684.89元、视频监控系统15332.65元、停车场管理系统54077.62元、智能照明系统55601.95元)。二、签证变更部分,送审金额861066.08元、审核金额777305.14元、核减金额83760.93元,其中核减包括:1、LC2022021518167项目内空调动力配电箱内��电表需安装的事宜,由送审金额121854.6元核减为73093.67元,并备注因未办理原箱内元器件移交手续,新增部分元器件扣除主材费用处理;2、平安增城某管理驾驶系统增加区域标签配套,将送审金额35000元予以全部核减,备注只有初期审价单的扫描件,没有事前联系单、收方单及结算审等。三、扣减甲供料超领扣款46271元,材料包括摄像机、摄像头、应用平台、解码器等17项。四、扣减超合同工期扣款317348.66元,合同约定工期天数125天,实际工期天数256天,超出天数131天,单天罚款2422.51元,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五计算。五、扣减高估冒算扣款7033.88元,送审金额5105746.77元、审核金额4527669.07元、核减金额578077.7元,备注由于结算超过最终审定价5%,超出部分按2%计算。
对于上述结算审核书,某乙公司认为对于主合同无异议,但对于合同内的扣款、签证的扣款以及其他扣款均不认可。另,某乙公司针对上述结算审核书补充提交《平安(增城)科技硅谷一期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结算不认可扣款说明》及相关证据:一、1、甲供料超领扣款中的网络存储设备扣款19981元,现场照片显示存储服务部都已安装到位,故对该项扣款不认可;并附2022年5月21日拍摄的服务器照片。2、园区立杆扣款11866.63元,IP草地音箱、IP音柱、草地音箱水泥墩扣款5215.49元,以及甲供料超领用的400万像素枪式摄像机、200万像素枪式摄像机、无线网桥扣款26290元,该三项由于现场原因无法安装,材料已经移交甲方物业,此三项扣款43372.12元我司不认可。二、关于智能照明系统扣款51010.96元、道闸系统扣款49612.5元,此两项扣款竣工图已按要求修改和增加给某甲公司负责人***,故该项扣款我司不认可,并附微信聊天记录与快递签收截图。三、关于LC2022021518167项目内空调动力配电箱内的电表需安装的事宜签证扣款,此项签证我司已办理现场收方、验收,并经甲乙双方以及监理、第三方审计签订确认,且2022年7月1日某甲公司第三方审计和成控部门都有确认价格为121854.6元,故现对此项扣款我司不认可,并提交《项目各空调动力配电箱内的电表需安装的事宜签证审核确认单》《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工程量四方确认单》《签证变更报价单》以及多份厂房配电系统图、研发实验室给排水系统原理图、水井照片、电井照片等予以佐证。四、关于平安增城某管理驾驶系统增加区域标签配套签证扣款,2022年3月30日此项签证三方确认报价,2022年5月27日我司完工后完成验收确认并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由于此项签证需求为某甲公司的商务部门发起,后续由于某甲公司商务部门人员(朱某)离职导致此签证一直无法走签证结算流程,故对此项签证扣款我司不认可,并附《平安(增城)科技硅谷一期增加区域标签配套报价》《用户验收报告》,其中验收报告中记载平安(增城)科技硅谷一期增加区域标签配套按要求调试完成,运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某乙公司及某甲公司与其工作人员朱某签章。五、关于超合同工期扣款,工程现场直到2021年12月22日还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DE区走廊还在装修导致监控摄像头和广播无法实施安装,室外广场及走廊还在开挖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监控立杆和广播无法实施安装,故该项扣款我司不认可,附微信聊天中的内容和照片。六、2022年6月我司提交工程进度款360046.9元,某甲公司的***于2023年7月12日通知我司开具,我司于2023年7月13日提交给***,某甲公司至今未付款。
某甲公司庭后补充提交甲供材料扣款的证据:一、某甲公司与广州某乙有限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二、某乙公司与广州某乙有限公司、监理公司、项目工程部人员签章的《甲供材料设备现场验收四方确认单》记载29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计划供货数量、签收数量,并附材料设备供货计划表。三、《智能化设备总平面图》(某乙公司盖竣工图盖章),某甲公司在该图标注IP音柱、400万枪式摄像机、人脸识别摄像头等的位置和数量。
庭审中,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均确认涉案工程已全部完工并已交付使用。
另,某乙公司陈述:1.某乙公司多次催促某甲公司确认相关金额进行结算,但是某甲公司因其自身原因不签字确认;2.实际操作中某甲公司通知某乙公司开发票,某乙公司才开具相应发票,但某甲公司不确认金额,不让某乙公司开具发票;2023年7月12日某甲公司通知某乙公司开发票36万元,某乙公司已经开发票给某甲公司,但某甲公司至今未支付该笔款项;3.关于某乙公司有无向某甲公司提交结算资料,据了解某乙公司基本上所有内容都陆续提交过,但有一部分由于某甲公司没有给签证单就没有提供;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3%为上限,在某甲公司长时间违约的情况下,该金额远小于实际损失金额,应按实际损失金额予调整。
某甲公司陈述:1.某甲公司已支付合同款项3448221.79元;2.发票需要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双方确定付款金额后再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开具;3.某甲公司认可结算审核书审核的总价款4520635.19元;4.某甲公司是依据合同竣工图计算出来的工程量对比某乙公司领用的甲供材料单数量来计算超领甲供材料款的。
本案审理期间,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预并保全费5000元,一审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粤0118民初4237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的《平安(增城)科技硅谷项目一期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某乙公司已完工涉案工程施工项目,涉案工程亦已于2021年12月31日验收合格,某甲公司在收到某乙公司的结算书后委托第三方出具结算审核书,某乙公司针对该结算审核书提交了《平安(增城)科技硅谷一期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结算不认可扣款说明》,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一、对于主合同部分,某乙公司提交两项异议,第一项是园区立杆扣款(11866.63元×109%服务税=12934.63元)及IP草地音箱、IP音柱、草地音箱水泥墩扣款(5684.88元),对此某乙公司表示由于现场原因无法安装,材料已经移交甲方物业,也就是说,某乙公司自认其未对该部分进行施工,故现某甲公司扣除该部分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第二项是关于智能照明系统和道闸系统扣款,对此某乙公司主张该两项扣款竣工图已按要求修改和增加给某甲公司负责人***,且提供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快递签收截图予以佐证,而某甲公司在收到某乙公司提出该异议后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采纳某乙公司的主张,该两项扣款(停车场管理系统54077.62元、智能照明系统55601.95元)不予支持。二、对于签证部分,就LC2022021518167项目内空调动力配电箱内的电表需安装的事宜签证扣款,以及平安增城某管理驾驶系统增加区域标签配套签证扣款,某乙公司提交了《项目各空调动力配电箱内的电表需安装的事宜签证审核确认单》《工程联系单》《现场签证工程量四方确认单》《签证变更报价单》和多份厂房配电系统图、研发实验室给排水系统原理图、水井照片、电井照片,以及《用户验收报告》等一系列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该两项签证是经双方确认的,某甲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采纳某乙公司的主张,对于该两项签证的扣款83760.93元不予支持。三、对于甲供料超领扣款,某乙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关于网络存储设备扣款19981元,现场照片显示存储服务部都已安装到位,且提交2022年5月21日拍摄的服务器照片,对此某甲公司不再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于某乙公司的主张予以采纳,故对于某甲公司主张扣减19981元材料款,不予支持。2、关于400万像素枪式摄像机、200万像素枪式摄像机、无线网桥扣款26290元,某乙公司主张由于现场原因无法安装,材料已经移交甲方物业,但是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其已向某甲公司返还上述材料,故对于某甲公司主张扣减上述材料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四、对于超合同工期扣款,涉案合同约定暂定开工日期2021年2月25日,竣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即工期126天,而某乙公司实际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竣工验收日期2021年12月24日,即实际工期257天,即逾期竣工131天;但涉案合同亦约定“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在60天以内的,乙方同意不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天的,甲方按逾期付款金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该项逾期违约金以合同暂定总价的3%为限”“乙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或不能按期开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而该两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对等,考虑某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某乙公司施工期间有向某乙公司表示过工期逾期的问题,亦未举证证明工期逾期对其造成的损失大小,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一审法院调整工期逾期的违约金为逾期在60天以内的不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的,某乙公司以合同总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竣工验收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合同总价的3%为限,经核算,应计算违约金的逾期天数为71天(131天-60天),即违约金为4281991.18元×3.85%÷365天×71天=32068元。故对于结算审核书中扣减超合同工期扣款317348.66元,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某乙公司主张工程现场直到2021年12月22日还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由于涉案合同约定“暂定开工日期2021年2月25日,竣工日期2021年6月30日,已经充分考虑节假日、下雨、台风、停水、停电、场地提供等因素”,也就是说,某乙公司所称的现场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即使真实亦系签订当时已考虑的影响工期的因素范围内,且如上所述,对于超出工期60天以内并不计算违约金,故对于某乙公司该主张,一审法院不再采纳。综上,一审法院采纳某甲公司的扣款项目包括园区立杆扣款12934.63元,IP草地音箱、IP音柱、草地音箱水泥墩扣款5684.88元,400万像素枪式摄像机、200万像素枪式摄像机、无线网桥扣款26290元,超工期扣款32068元,合计76977.51元。
结合上述分析以及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对于结算审核书的意见,经核算,涉案工程的结算总价款应为5028769.26元(送审金额5105746.77元-76977.51元)。由于上述合计扣款金额并未超出送审金额5105746.77元的5%,故某甲公司主张扣除高估冒算的扣款,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现某乙公司请求某甲公司支付除保修款以外的结算工程款,理据充分;另由于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均确认某甲公司已付工程款3448221.79元,因此,现某甲公司仍应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含保修款)合计1429684.39元(5028769.26元×97%-3448221.79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涉案合同约定“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在60天以内的,乙方同意不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天的,甲方按逾期付款金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项逾期违约金以合同暂定总价的3%为限”,但综合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在办理结算事宜中的情况可知,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对于结算金额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而综合上述一审法院分析,某甲公司对于结算扣款的主张并非全部没有依据,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并无明显拖延结算的行为,因此,现某乙公司请求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含保修款)1429684.39元;二、驳回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599元,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2673元,由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169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某甲公司提交了拍摄于2024年3月的管线路途经的弱电井、室外配电箱进线端等的现场核查图片,称未见合同规格的电源线及PVC线管。某乙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某甲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需审查的是涉案工程款中是否应扣除智能照明系统工程的款项的问题。
首先,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12月24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某甲公司使用,而某甲公司在本案诉讼前从未提出过某乙公司未完成智能照明系统该合同义务的任何异议;其次,某甲公司在本案一审庭审时已明确确认涉案工程已全部完工;再次,某甲公司虽于2023年12月28日以及2024年1月29日向某乙公司发出《通知函》,但其也仅是要求某乙公司补充提交竣工图,也并未提出其他异议;最后,虽某甲公司于二审提交图片,但该照片拍摄于2024年3月份,并非涉案工程交付时的情况,故该照片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综上分析,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未完成智能照明系统工程既无直接证据亦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扣除该部分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某甲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含保修款)1429684.39元;
二、驳回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99元,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2673元,由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169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35元,由广州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