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恢946号
申请执行人: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恢9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