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91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亚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268号创新创业园4栋三楼8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E2LB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亚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