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203民初245号
原告:齐齐哈尔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黎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水秀成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齐齐哈尔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齐齐哈尔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947元,诉讼请求减少部分案件受理费10,922元,退还齐齐哈尔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齐齐哈尔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王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