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湘0511行初275号
原告怀化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大桥新时代广场17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第三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南二环二段615号洋湖垸综合管理中心办公楼4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长沙桐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沙桐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