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652号之二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6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达路3号A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255581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南二环二段615号洋湖垸综合管理中心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6792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琼民终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0)琼0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为:一、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工程利润看25527690.87元;二、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602014.66元。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6129705.53元,执行费为93529.71元,共计26223235.24元。 在诉讼过程中,海南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多轮诉讼保全,冻结了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三千余万元存款。执行过程中,本院足额扣划了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保全冻结的存款26223235.24元,并解除了剩余存款的冻结。上述扣划的26223235.24元案款到账尚未向申请执行人海南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退付时,本院收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发出(2024)湘0111民初1479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院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冻结海南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款及其他可得收入,以26299143.98元为限;二、未经该院解除冻结,不得支付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9月4日至2025年9月3日。本院在收到上述裁定及协执后,扣除本案执行费93529.71元上缴国库,剩余26129705.53元按照该裁定及协执要求予以协助冻结,暂不退付。 本院认为,海南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琼民终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0)琼0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本院已足额执行到位,因涉案案款被另案保全冻结原因未能向海南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退付,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待终结事由消除后,可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琼民终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0)琼0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1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