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13民初2932号
原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2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亿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前山商业中心7幢201、202、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亿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