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民终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岩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上诉人连云港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岩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79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连云港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上诉人连云港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