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3205号之一
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子胥路上沿山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木土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83元,保全申请费2370元,合计5753元,由原告苏州安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