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5民初118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银河路1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根。
被告:苏州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常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间内经催交仍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