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0217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通福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诉被告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