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56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小包工头,群众,住湖北省来凤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大道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67647322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3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交。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 阳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