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27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67647322X2。
法定代表人:张云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锦绣五溪5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8574582L。
法定代表人:康仕金。
本院在执行湖北鑫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和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作出了履行债务的承诺,申请执行人对该承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02执2787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武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银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