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726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雪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6547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常州市武进雪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武进雪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雪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武进雪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9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雪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