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雪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雪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12执424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雪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6547X1,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雪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雪堰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20565.8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和不动产等信息,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但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现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720565.89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2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